软件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软件业务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六项业务收入的合计。
软件产品收入:
包括企业在报告期从事开发研制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收入(二次开发的增加值必须超过购进价的30%),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以及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嵌入式软件收入(按照合同金额计算)。
总收入:
软件产业的总收入,包括嵌入式系统软件的收入等。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嵌入式系统软件在报告期内的累计同比和累计值。
生产税净额:
包括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费补贴收入等。
增加值:
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劳务活动的最终成果,等于劳动者报酬、固定资本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
其他相关指标:
如公路营运汽车拥有量等,虽然不直接属于软件经济指标,但可能与软件企业的运营环境相关。
这些指标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软件产业的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为软件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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