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画面是否算原创,在学界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以下是几种不同的观点:
不具备作品性
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游戏画面完全不具备作品性。因为游戏画面的呈现完全依赖于玩家的操作,这个过程是完全随机的,具有不可复制性,更不可因此将玩家个人的个性化操作视作“独创性”。
具有作品性
另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游戏画面存在被认定作品的可能和价值。原因在于游戏画面异于一般作品的结构、组合形式,具有个性化的游戏操作画面是其独特的作品创作要素。而现代科技手段下的录屏、推流等手段亦可使之具有可固定性的要求,因此,作为综合多项要素组合的游戏画面完全可以如影视剧等一般,存在被认定为作品的可能性。
非创作行为
玩家的游戏行为既不是创作行为,也不是演绎行为,玩家不是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人,游戏画面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应是游戏设计者。玩家的游戏行为不是原创行为,著作权法上的创作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而作者创作作品时并不具备意思表示要素,故创作行为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类电影作品
电子游戏中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和独特的作品风格,表现了创作者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其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可以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著作权归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采取的产生著作权的原则,应当肯定网络游戏画面是由游戏程序员、游戏美工、建模师、特效师、背景音乐作曲者等作者创作完成的。考虑到作为制片者的游戏设计者为开发游戏投入的巨额资金及为游戏发行后的商业运作投入的大量工作,将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赋予游戏设计者,符合实际理论。但是,游戏程序员、游戏美工、游戏建模师、背景音乐创作者等人员仍与电影作品中的导演、编剧、作曲等作者一样享有署名权。
总结:
游戏画面是否算原创,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这主要取决于对“独创性”和“作品性”的定义以及玩家操作在游戏画面生成中的角色和贡献。从法律角度来看,游戏画面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游戏设计者,但玩家在创作过程中也有其独特的贡献,应当享有相应的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