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书中需要写明证据的名称及证据来源。对于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其软件著作权的有效存在:
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
这是证明软件著作权存在的直接证据。
软件文档:
包括用户手册、技术手册等,这些文档可以证明软件的原创性和所有权。
发表的证据:
如软件在期刊、会议或网站上发表的记录,这些可以证明软件的公开时间和所有权。
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
如果软件是通过受让或继承获得的,可以提供相关转让或继承文件作为证据。
软件登记证书:
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是证明软件著作权已经正式登记的法律文件。
在起诉状中,原告需要详细填写证据一栏,注明证据的种类(如电子数据)和证据名称(如软件目标程序),并在证据来源栏中说明这些证据是如何获得的(如自己保存、他人提供或从某个机构获取)。
建议原告在准备起诉材料时,详细收集和整理上述证据,并在起诉书中清晰、准确地填写证据名称及证据来源,以便法院能够有效审查原告的证据,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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